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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

2021-11-09 12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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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如下: 1、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刑事侦查权; 2、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治安、户政等行政管理职权。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机关中有两类人员如下: 1、从事刑事侦察的司法人员; 2、从事治安、户政等行政管理的行政人员也就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的警察有民警和刑警,具体如下: 1、民警所属的公安局和派出所则属于行政机关,比如进行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或者在行使相关权利,比如出示证件后查询公民的证件; 2、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等则属于司法机关,比如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的各项权力,或者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 所以,在行使刑诉法相关权力时,公安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只能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院复核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一)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二)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三)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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