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和伤残评定的区别如下: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进行,伤残评定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同,目的不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伤残评定主要在于判断治疗结束后的残疾程度,即对受害者工作、生活和社会能力的影响;
2、鉴于其目的不同,在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的评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可以认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残疾,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治疗后可能会痊愈,不影响功能;
3、使用目的不同,伤情鉴定结论主要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残评定主要用于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4、等级划分不同,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伤情鉴定根据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分为轻伤、轻伤和重伤,伤残评定分为1级至10级。
工作失误和工作疏忽有何区别
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疏忽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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