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关于列为文物点的民居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7 14:14:52 2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分析文物古建筑、特色民居等的拆迁补偿问题,拆迁标准等内容。

我家的房屋是一极具特色的民居,2001年被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后经我们向文化部门反映,得到文化部门的重视,省、市文化部门都先后向当地市政府要求给予保护(均有正式的文件),2002年5月市政府特邀省内外专家对该民居进行了论证,也认为极有价值,并极力要求当地政府对民居给予就地保护,市文管委根据专家论证的结论和决定对该民居进行就地保护并适时公布为文保单位(也有正式的文件)。但拆迁人(实际是当地区政府)以影响拆迁安置为由,要求当地市政府对该民居异地迁建保护,此举受到了省、市文化部门、论证专家和业主的极力反对,甚至省领导在专家的反映信函上也明确批示应给予就地保护,可是所有这些仍然无法阻止唯利是图的拆迁人,他们通过不断对市领导施加压力,并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迁建,市建设局迫于市领导的压力作出了异地迁建的裁决,特色的民居即将毁于一旦。我的问题是:市建设局是否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迁建列为文物点的特色民居?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征)迁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补偿标准。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文物古建筑拆(征)迁的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则主要强调文物的保护,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迁补偿没有相应的条文。随着公民对文物古建筑价值认知程度的提高,被拆(征)迁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价值进行相应补偿的诉求,但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迁补偿标准作出规定,此类拆(征)迁工作实际上是无法可依。例如:浙江省江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夫第,位于文化广场一侧,政府有关部门原计划对该房屋征收,并对其进行修缮保护,合理利用。但因为被拆迁人要求征收时要考虑其文物价值,并作相应的补偿,征迁工作拖了近十年无法完成。文物管理部门已为其编制了修缮方案,但由于产权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无法对其实施修缮工程,古建筑损毁加剧,得不到合理利用。

二、《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这类民居的拆(征)迁工作增加难度。《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在这条规定下,一些待拆(征)迁古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先将其房屋认定为文物,然后以此为依据与拆迁管理部门讨价还价,在古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真空的情况下,这无疑为拆(征)迁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细则: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征)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城镇民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与待遇补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共同构成。

一、基金构成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的本金和利息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门诊家庭补偿金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2.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对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后的其余部分构成。

3.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待遇补偿

1.门诊补偿。门诊家庭补偿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不得超过家庭补偿金总额。

2.住院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不超过150元、350元和550元;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300元。

(2)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原则上成年人不低于20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30000元。

(3)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成年人和末成年人按一定比例补偿。

3.特殊病种补偿。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城镇居民特殊慢性病种的范围和补偿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风险补偿。

(1)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2)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原则上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最高累计补偿限额为3000元。

上述各项具体补偿标准和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设施服务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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