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完全如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两者所涉及的标的物类型各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涉及的是尚处在施工阶段的房屋,由于其特殊性质,存在着诸多待发现的未知因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相比之下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形态,既可能包括已经完工的房屋,也可能涵盖了仍在修建之中的建筑,同时也包含了建筑物及其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多重法律关系。
其次,这两种合同在履行周期上亦有着很大的区别。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周期相对较长,在合同订立之后至房屋竣工之前,可能会遭遇众多的突发状况对房屋竣工产生影响,因此购买者在此期间承受着一定程度的风险。相较而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周期则较为短暂,通常在合同成立之后,卖方即需承担起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责任。
最后,我们来谈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由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其中规定预售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移交给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议。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指卖方将正在建造或已经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以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买方,买方则向卖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它被视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具权威性的文件,也是明确开发商与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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