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特指预售商品房的一方与预订购买者双方共同商定,由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移转到预购方手中,而作为交换条件,预购方需向预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者全额房款,并且须严格按照预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一份书面协议。这属于买卖合同的一个类别。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最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述三个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并无特别之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则进行判断。
然而,在涉及到合同主体资格以及形式合法性的两个方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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