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购房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如若房屋交付延期,则视为卖方违约。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催告函,并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履行义务。若卖方在该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买方虽无法立即解除合同,但可依法请求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经过三次催告后,卖方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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