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契税有特殊减免人群。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房的减征或者免征;购买首套房的免征;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夫妻变更房屋权属的免征;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的免征。
非广州户籍须开“无房证明”享受契税优惠
具备首次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只要开具无房证明就可以享受契税按照1%来征收的优惠政策,享受这一政策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开无房证明。
从2011年5月16日起,广州辖下各区房管局将全面实行对于为非本市户籍的购房人,须以家庭为单位,在广州市及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该操作旨在确认购房人是否首次购房,如属首次置业则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如下:
《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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