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协议达成可以反悔吗?
时间:2022-04-28 02:13:34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介绍:

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同为留古寺镇某村农民,两家是前后邻居,张某居南,徐某居北。2015年6月,张某准备拆掉旧平房,在原宅基地上翻建二层楼房。经人调解,双方达成原告盖楼不留后窗的协议,但当楼房主体工程竣工之时,张某反悔,单方决定凿建三个后窗。凿建后窗作业刚刚开始,徐某便出面阻拦,张某则认为徐某应当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凿建窗户的行为,而徐某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第一,张某在楼房二楼朝向徐某住宅方向准备凿建三个后窗,而三个后窗直对徐某的卧室院落,会侵犯被告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第二,当地农村没有留后窗的习惯;第三,张某在建楼之前曾保证不留后窗。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时,除充分行使其对宅基地的民事权利外,还应防止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双方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处理好相关的通风、采光、隐私等一系列问题。在农村,建造房屋一般事先征求邻居的意见,如果发生纠纷,一般由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不难想象,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口头协议也应该是在类似情形下做出的。显然,原告承诺不留后窗户,应该是基于与邻居和睦相处的美好愿望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的压力所做出的妥协。在法律上,这种妥协的做法被认为是原告主动承担的容忍义务,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口头协议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原告在楼房封顶之际的反悔行为,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解释,关于农村建房是否可以留后窗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应当按照当地习惯处理,但习惯的形成是由当地以前的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随着习惯存在的基础趋于减弱,习惯也在逐渐改变之中。在相邻双方就房屋所留窗户的尺寸大小、窗户玻璃透明度、是否安装防护栏以及窗台距地面高度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留后窗并无不当。

但是,在农村建造过高或二层以上建筑时,建造方如果认为自己只要是在相关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使用范围内就可以任意行使权利,盲目地扩大他人的容忍义务,则属于权利的滥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恰恰是体现了习惯的作用以及容忍义务的主动承担,因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官提醒,基于相邻关系案件的特殊性,该类纠纷并不全都适合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还是提倡大家友好协商解决。

(作者:贾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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