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情况有: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给予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得;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
需要什么材料拆迁人才能申请行政裁决呢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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