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拆迁行政裁决纠纷
时间:2023-07-07 08:55:24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立法本意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权力不能随意处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告诉我们,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十几年的行政审判经验、教训又告诉我们,解决行政争议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是“调解”。笔者认为,在拆迁安置补偿裁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1、拆迁安置补偿裁决虽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但确定的是民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而这种处分对国家利益没有丝毫影响。

2、从拆迁补偿裁决案件的性质看,适合于调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不成"是启动行政裁决的前提,既然在行政程序中强调"协商",那么司法程序中为何要排斥调解呢?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的《法院行政诉讼调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行政裁决案件列入可以进行调解的范围。

3、拆迁补偿裁决案件如果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结案,当事人不可能服判息诉,矛盾依然得不到解决,导致当事人缠诉、上访等情况的出现,还会影响拆迁活动的正常进行。若以调解方式结案,则案结事了,既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达到了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满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要求,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诉案件的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除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是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也是自诉案件区别于公诉案件的特有程序。

但是,在对自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调解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的调解不分清责任的大小,而是糊糊涂涂,各打五十大板结案,或者赔偿被害人一点,息事宁人。其结果不仅不能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而且放纵了犯罪,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此,欲克服上述弊端,我认为,调解自诉案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调解要建立在查清案情,明辩是非的基础上,做到过错与责任相符,任何无原则的盲目和折哀都是无效的。

2、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因被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调解,法庭都不应准许。

3、调解应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做无原则的迁就,克服片面追求调解率的不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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