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因此,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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