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会先进行调解吗
在行政诉讼中,通常不会先进行调解。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合法性的判断具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允许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除了行政赔偿事宜外,行政诉讼一般不得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因此,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后,法院会直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而不是先进行调解。
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因?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1.合法性判断不容争议: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标准,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或其他可能性。
因此,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调解的空间和余地,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无法通过调解来达成妥协。
2.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处分职权: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如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但被告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因此,行政机关无法与原告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协商或妥协,这也决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起诉与应诉权: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则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答辩。
2.请求回避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发问与查阅权: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6.撤诉与发迹权:在审判前,原告有权撤回起诉;被告则有权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7.财产保全申请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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