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已经经过,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与法院无关;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申请一定会被受理吗
1、工伤认定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非所有受伤的职员,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是职员并不能拿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那么提出的申请就极有可能并不会被受理。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公民年满六十周岁之后,虽然依旧可以在单位任职,但是将不能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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