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4-29 17:53:34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相关知识: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做好市场调查和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了解,搜集多种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是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4、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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