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办理辞职手续是否违法?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这就构成了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种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不提供劳动条件,属于用人单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明显情形。劳动合同期满不能履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提前终止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但劳动者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劳动合同期满前,处于享受年休假的状态,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是不合理的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仍然有效。因此,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而不应视为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附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交接工作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充分说明,从而避免因误会工人而引起纠纷的发生。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以仲裁建议的形式加强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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