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办的失业保险回老家了可以领失业金,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提申请。符合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具体程序为: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失业人员后,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接收证明;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天。
失业保险金领取
档案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本街道社保所,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领取金额: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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