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样本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XXXX8208
申请事项:对犯罪被告人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雷某晖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羁押情形,对其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据实而论,本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晖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雷某晖,最低限度应该对被告人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具体理由详见日前已经递交给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对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0XXXX208
20XX年X月X日
二、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6、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9、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说明:刑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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