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拥有权力,但如果发现措施不当,则有责任及时撤销或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决定机关应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话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谁 有 权 申 请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得同时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利害关系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考虑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经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审核后,才能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经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审核后,才能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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