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退休之后,重新受雇于某一个单位或返回原来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他们与所就职的用人单位或原本服务的单位之间并未构成合法的劳资关系,而是建立了雇佣或劳务性质的联系。
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劳动者,与其劳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法定权益,用人单位无需给予同样的保护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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