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签订民事合同前,需要为其办理工作许可。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此外,如果外国人未依法取得工作许可证就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外国人社会保险缴纳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出台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操作问题进行了明确。故,当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时,应承担起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当然,若外籍员工已经在其本国按照要求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仍要求外籍员工同时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则会造成重复参保,致使费用增加。鉴于此,国际上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政府间社会保险协议加以解决。外国国籍并非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障碍,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即可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为外籍就业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外国公民作为劳动者,不应与中国公民区别对待,而需更有针对性地了解办理相关手续的流程及时效。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及时了解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外国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终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考虑到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在外籍员工不符合申领养老金的情况下,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外籍员工,还应谨慎操作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希望外籍员工与中国劳动者就退休年龄适用法律相同,建议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能够事先予以约定。当然,即便用人单位已经与外籍员工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不表明不能再继续聘用该名外籍员工。在确定外籍员工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资格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外籍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如顾问合同等。此时,由于无法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外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保,为了防止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事先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外籍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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