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未得到权利人授权,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宇朗通公司)在其“天语”牌手机产品中存储有孙燕姿的《逆光》、《咕叽咕叽》和蔡依林的《马德里不思议》等流行歌曲,被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艺百代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宇朗通公司侵权,并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天语”牌手机产品中存储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经济损失18.8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4万元。
原告科艺百代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逆光》、《咕叽咕叽》、《马德里不思议》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天语”牌手机内存储有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上述3首歌曲。原告认为被告此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原告就上述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宇朗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歌曲的手机产品,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8.6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4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天语”牌手机产品内存储有涉案音乐作品《逆光》、《咕叽咕叽》、《马德里不思议》(包括片段和整首),此行为没有征得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虽然被告称在涉案6个型号的“天语”牌手机产品内存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不是其实施的,而是案外人九大洲公司及九大洲王府井分公司实施的,但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此主张不予采信。而被告作为涉案“天语”牌手机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报吴涛)
全文6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