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播放歌手歌曲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时间:2023-07-14 10:43:22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经歌手同意,电视台播放歌手的歌曲构成侵权。

歌手可以允许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播自己的歌曲,并获得报酬;允许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等权利。想播放歌手的歌曲,应当经歌手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因此,未经歌手同意,电视台播放歌手的歌曲构成侵权。

中广亚网络公司播放22首歌曲被诉侵权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诉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0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及歌手黄征演唱的“地铁”、“一个人的战役”、“野菊花”等10首歌曲,玉泉组合的“hasit”、“辛弃疾”、“哪一站”等12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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