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向书法家石品一索得书法作品后,擅自将署名删除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石品一的家属为此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公开致歉并赔偿石品一家属11.2万元。
石品一的家属诉称,石品一是我国著名的书法家。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曾多次通过石品一的长女请求赠与几幅书法作品。2008年2月,石品一赠与姚某一幅《某某》书法作品。2008年3月末,石品一得知某某公司将作品落款及印章删除后设计成一个椭圆形标记作为商业标识,并大量使用。石品一的家人称,石品一非常生气,多次让长女找某某公司交涉,未果。
2009年3月,石品一含愤而死。家人认为,某某公司构成严重侵权,故起诉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110余万元。
某某公司辩称,公司得到石品一的合法授权,不存在侵权。此外,石品一死于癌症,与公司使用其作品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姚某索要涉案书法作品时并未讲明以后要用于商业用途,尽管他获得了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及展览权,但其他著作权仍然属于石品一。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侵犯了石品一的署名权、修改权等,判令其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石品一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2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被市二中院驳回。该公司随后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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