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包括“亲属关系”公证在内的多个公证事项,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可以,办理公证事项的类别包括“亲属关系”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公正是否合法?
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及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抚养权和继承权。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公正,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起抚养义务,保障其生活、教育和医疗等基本需求。
总的来说,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公正性应该取决于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及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起抚养义务,保障其生活、教育和医疗等基本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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