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由于个体之间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是否构成骗婚这一概念的理解亦有所出入。然而,在深入研究此议题之时,我们有必要明晰的是,仅当婚姻关系缔结以后,女方才获知男方身患性功能障碍之实情,此种情形与传统概念上所述的骗婚行为有所区别。通常而言,骗婚是指将婚姻视为诱饵,以图谋经济利益;或者是通过蓄意欺瞒的手段构建起的婚姻关系。至于婚姻诈骗罪,则是以强制性的手段借助婚姻关系索求财物,此类行为所需满足的条件更为苛刻,即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已达到犯罪的标准。对于实施诈骗犯罪的责任人来说,他们应当是任何年满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骗婚的特定情境而言,男女双方皆有权自主协商解除婚姻关系,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即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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