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地相关规定
时间:2023-02-25 17:54:33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典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顺序为: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民法典61条是法律规定的补充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地,也应遵循以下顺序:首先是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后,根据民法典141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14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民法典141条的规定又有两项,下面分别阐述: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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