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市财政局二○○三年五月)
为了有效地支持企业改革,加快改制工作的进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09号)精神,现对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土地收购违约责任、收购土地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处理办法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土地收购协议责任制度
改制企业土地实行储备收购是政府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改制企业土地储备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改制企业土地资金和财政垫支资金的安全完整,建立土地收购资金支付后土地交付责任制度。在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与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签订的土地收购协议中作出如下明确:
(一)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未能按协议要求及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必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到期之前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交付。否则,市财政局将从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在财政账户的资金中调度资金归还财政、国土部门已垫付的款项。
(二)资产经营公司未能按协议要求及时移交改制企业土地及房屋,必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到期之前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交付。土地收购协议履行情况列入相关资产经营公司年薪制考核内容。
二、明确收购土地涉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原则
为保证土地收购工作的完整性,确保政府贷款垫付的企业改制资金的偿还,并保持收购土地权属与收购土地的建(构)筑物权属的一致性,在进行土地收购时,将其涉及的建(构)筑物一并收购。
(一)收购改制企业土地中涉及的建(构)筑物无产权证的,不计入企业资产变现价值,连同土地一并交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收储。
(二)收购改制企业土地涉及的建(构)筑物已抵押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帮助改制企业先行解除抵押后,连同土地一并交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收储。解除抵押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核定,列入改制成本。
(三)收购改制企业土地中涉及的建(构)筑物未抵押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按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先行收购,然后连同土地一并交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收储。经市财政局核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收购建(筑)筑物资金可增加企业改革成本预算。
(四)收购改制企业土地中涉及的建(构)筑物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过户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建(构)筑物产权证及变更产权费用按规定支付,属改制企业支付的列入企业改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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