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22:56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各区、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人民政府就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国有净资产按规定处置后数额仍然较大,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合理确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开发费暂不计入股本总额,可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偿借款。企业改制后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收购的,其价格可享受比改制时评估价格低20%的优惠;五年内购入,重组时可享受评估价10%的优惠;二是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提取的若干项目

在企业改制前,对矽肺病人按人均12000元收费,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残疾人人均1万元。20世纪60年代,根据退休职工人数和有关规定,对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降低到75岁,按企业改制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人均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保留资产将予以清理

4.按照改革前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退休干部和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提高到75岁

<5.市级以上离退休劳模津贴根据企业改制前离退休劳模人数和有关规定提高到75岁

<5,企业改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人员名单和拟提取的资产数额,并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置资产前,报主管企业局(公司)或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核准。名单报市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三是企业改制后,由市社保局为原企业职工死亡支付费用,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参与统筹的,计入企业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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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退休厂级领导干部生活补助提高到75周岁根据能享受的人数和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改革前的工资福利结余中列支。不足的由市社保办支付

以上项目需要市社保办支付的,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清单和金额,并经企业(公司)主管局和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核实后,报市社保办,市社保办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离退休干部的支付。企业已按照《杭州市同级企业退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社保〔1999〕136号)向市社保办全额缴纳统筹费的,市社保办为离退休干部缴纳“两费”。对尚未按规定支付的,应支付的离退休干部费用,在体制改革前列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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