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是有效的:行为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行为人订立免责条款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免责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下情形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未说明
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何拒绝理赔原来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取得行驶证,保险公司认为其享有免责权。近日,瑞安法院审理认定,新车是否取得行驶证与保险理赔无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今年1月5日,原告戴某买了辆新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并于当日支付了保险费。
今年1月8日晚上,戴某驾车与超市大门建筑体发生碰撞,维修花了3万多元。随后,戴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但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戴某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尚未取得行驶证,因此虽然在保险期内,但因其违法擅自上路,他们可以享有免责权,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与戴某订立合同时,并未向其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所谓的免责条款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同时戴某购买的是新车,车辆未办理移动证而上路行驶,触犯的是相关道路安全交通法规,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责,是有失公平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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