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预先免除下列两类的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的。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无论这两类责任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免责条款无效等。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那么双方之间的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自始不存在,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已经做出了一些行为,都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也要做相应的补救。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责任的,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当然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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