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是否指定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只有当用人单位招录已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该类人员之间发生争议的,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二、员工退休单位有没有补偿
员工退休单位有补偿。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即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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