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6 22:05:07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履行《公约》有关义务

《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了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随着《公约》在我国批准生效,积极借鉴和吸纳《公约》的有关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为侦查腐败犯罪提供实质性配合和帮助的罪行较轻微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体现了从宽。而通过罪行较轻微者提供的关键证据,突破腐败犯罪利益链条,分化瓦解腐败犯罪同盟,打击相对严重的腐败犯罪分子,体现了从严。

(三)缓解腐败犯罪取证难

在腐败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较为稀缺。司法机关若能争取罪行较轻微者作为污点证人,为案件提供关键性证言,找到案件突破口,显然有利于指控腐败犯罪人。

(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对腐败犯罪案件中的罪行较轻微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获得其实质性配合和帮助,一方面,可消除指控严重腐败犯罪过程中的证据障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运用放弃追诉罪行较轻微者所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来追诉相对严重的腐败罪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发展史:从强制取证到一纸契约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与控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侦控机关提供一些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计划的信息,或者一般的犯罪情报,以此换来他在本案中更轻的指控或者不起诉。控辩之间的这种司法交易在学理上称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美国称为刑事免责。[1](P145)《布莱克法律词典》称之为豁免权。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提供保证取代起诉的制度。[2](P728)虽然起始的具体时间不可考,但笔者根据现有的资料发现,该制度与政府强制取证的特权以及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紧密相关。可以说,它是两者相互妥协的产物。

政府强制取证的权力以1562年的英格兰为始祖。培根公爵在1612年观察到,所有主体都对国王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虽然并不清楚什么时候陪审团第一次诉诸强制程序以确保证人到场并提供证言,但不可否认的是,1742年普通法已确立了如下法律原则:国家有权获得每个人的证据。强制取证的权力与相应的作证义务,在美国第六修正案中得以确认:被告人有权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对质,还有权通过强制程序获得有利于他的证人。怀特法官在1964年的Mrphyv.WaterfrontCommn案中解释了政府强制取证权的重要性。他认为,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州与联邦政府在确保有效的管理方面必需而且最重要的权力是,强制居民到法庭或陪审团面前作证。该证据是政府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3](P202)

不可否认,政府的强制取证权隐藏着许多可能的危害,比如,控诉机关为了侦控的需要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被告人的权利因之受到侵害。鉴于此,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了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该特权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这在增强被告人防御能力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侦控机关控制犯罪的难度。以美国为例,自1835年确立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以来,警官、检察官倍感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有关证据之难,由此造成许多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和共犯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况。检警机关面临无法维持社会治安的责难,因此,他们强烈呼吁国会和联邦法院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变此种状况。但国会无法绕开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从而再次赋予侦控机关强制取证的权力,它们只得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既有利打击犯罪又不会侵害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20世纪应运而生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就两种价值目标相互妥协的产物。

所以,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不仅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一个反弹,为打击犯罪提供一个窗口,正如波兰检察官塞玛斯克所说的,如果没有作证豁免制度,对付有组织犯罪是不可能的。[4](P16)同时也是保护作证被告人权利的法宝。因为被告人作证难免损害自己的权利,所以,控诉方必须以放弃或降低对他的刑事指控来换取其作证的合作。

司法机关通过放弃对污点证人一定的刑罚权,换取发现和指控其他犯罪的有力证据,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在总量上没有受到削减;污点证人通过对司法机关提供诉讼上的帮助,换得豁免刑罚的特权,免受刑事追诉或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对待。由此可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在实质上是国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纸双赢契约。其运作有着丰厚的现实基础,因为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一个潜在的信息提供者。一位英国警官说到,犯罪嫌疑人一般乐于这样公开的合作,他们非常愿意与警方进行协商。当他们被逮捕时就立即进入如何降低损害的游戏之中。[5](P2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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