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保付支票制度的必要性
时间:2023-06-06 15:31:55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纵观世界各国之所以规定保付支票制度,与保付支票在现实经济生活作用是密切联系的。同时又与各国的票据立法体制有关。台湾完全仿照美国的保付制度,是因为其认为支票是支付证券,而非信用证券,须见票即付,因此禁止承兑;并且在支票上亦无保证制度(亦因为支票为支付证券)。另外虽然支票为支付证券,并非现款。从而,支票之受授,不能视同现款之受授。是以除有特别的意思表示和习惯外,开发支票而为清偿债务之提供时,不得谓为系依债务本旨所为之清偿。因此,支票于有现实付款之前,尚属不确实。为使付款人负担付款义务,以确保支票的确实性,须有类似承兑之制度,保付支票,及应此需要所产生之制度也。日本采用支票保付制度,主要原因是,支票持票人对付款人不具有任何权利,付款人对于支票是否付款,完全听凭付款人的自由,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对付款人毫无对抗方法。所以日本采用保付以平衡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上支票亦属于见票即付的支付证券,既不存在承兑制度,也不存在保证制度,这样就使得支票的付款具有不确实性,即提示付款时,是否付款,及出票后有无拒绝付款的其他原因发生,对于持票人或者受让人都无从保证。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只是基于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付款,并不是票据债务人。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付款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这样就使得票据当事人的利益极不平衡,不利于持票**利的保护。因此,为了加强支票付款的确实性,增强支票的付款证券机能,同时也为了平衡票据当事人的权益,我国确有必要建立保付支票制度,惟此,才能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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