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学生违反纪律也有过错。
一名中学生在与同学打闹过程中牙齿摔断,直到一周后,受伤学生的家长才发现了儿子的牙没了,经诊断该名学生需要在18岁以后才能进行修补,气愤的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奔跑打闹摔倒学生折断门牙
12岁的小安是佛山市南海区某学校的学生,2005年4月25日晚,
正是学校晚自修课间时间。小安在与同学陈某玩耍奔跑中跌倒,当场折断一颗门牙。
任课老师罗某了解情况后,认为问题不大,安排一名同学陪小安到学校医务室治疗。值班校医胡某见伤口没有大量出血,就用生理盐水冲洗,用棉签擦干净进行止血。
送院检查治疗有脑震荡后遗
之后小安也没敢告诉父母,仍象往常一样上学。2005年4月29日,小安的生活老师孙某看到小安缺了一颗门牙,以为是正常换牙,没有作进一步的处理也没有通知家长。
2005年4月30日,小安放学回家,吃饭的时候他的父母才发现小安少了一颗牙。
家长将小安送院治疗,结果是牙齿横折,要作瓷冠修复,但要等到18岁以后,此外,还诊断出脑震荡后遗症。
这么小的孩子就没了牙,小安的父母心疼不已,他们认为小安是在学校里受伤,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综合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小安与陈某各承担事故的15%责任,学校承担事故的70%责任。因为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他们对本次事故所负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日前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安因伤害事件造成的损失37000元,陈某的父母应该赔偿7454元。
学生学校都有错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的过错有两点——首先,他们未尽相关的管理义务。任课老师罗某就在事发现场,但看到小安与同学陈某玩耍奔跑,却未及时告诫制止。其次,学校也没有尽到救助及告知义务。对小安断牙,没有作进一步的处理也没有通知原家长。
但小安和他的同学陈某都超过了10周岁,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两人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课间玩耍奔跑以致发生跌倒折牙事故,故小安本人及陈某均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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