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如果学校在管理上没由出现问题的,那么起诉起来是很困难的。因为根据《民法典》120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要起诉,就只能寻找学习存在管理不当的证据。
一、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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