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化名)是湖北省宜昌市第二技工学校化工班的一名学生,一直在学校内住读,睡在上铺。
去年10月11日晚,小王下床时不慎一脚踩空,腹部撞在了上铺床头的铁柱上,随后摔倒在地。
经诊断,小王系外伤性脾破裂,经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王人体损伤后伤残等级为6级。
事发后,小王的家属将学校告上了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小王的家属称,高低床上铺床位的护栏和通往地面的阶梯设计都不科学,不能完全保障孩子的安全,所以学校应对孩子的摔伤负一定责任。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并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宜昌市第二技工学校所提供的高低床床头柱高出床头防护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小王受伤的原因之一。而小王本人在床上活动时疏忽大意,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日前,枝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宜昌市第二技工学校赔偿小王各类损失共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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