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年度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实施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资金、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专职鉴定人和负责人、资质能力、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等情况;
(三)依法执业情况,包括规范执业、廉洁从业、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包括业务运作、质量控制、投诉处理和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鉴定人员的状况、执业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和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党建工作等情况;
(六)其他情况,包括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等情况,以及省司法厅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工作资历、专业技能、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
(二)执业表现情况,包括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三)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研究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包括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参加行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监督管理等情况,以及省司法厅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价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对照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负责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协助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分别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客观方式,对接受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对照具体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采用分项计分的方法作出综合评价,根据查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的。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由设区的市司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三)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说明;
(四)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证明;
(五)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即时登记,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司法鉴定人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即时查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查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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