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二)
时间:2023-06-07 11:00:32 4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995年1月3日国税发[1994]272号

(三)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四)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

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五、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1.“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

填列。

2.“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

算填列。

3.“6%税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

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二)“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

值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

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

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或免税劳

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三)第六项“减: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

径,应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

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1.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应税劳务。

2.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六、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一)“期初进项税额”栏,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

应根据“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写。

(二)“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

七、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一)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

(二)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三)第二十三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

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交纳的税款。

八、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盖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九、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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