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3-29 22:02:03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为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公司债务在什么时候由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债务哪个承担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各自独立,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有:股东出资不实的。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人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当公司债务的性质符合上述情况时,则该笔债务不需要公司承担,股东需要自行承担债务。

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有什么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具体有哪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下: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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