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缴纳出资,则股东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原始股东(发起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继受股东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则不应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缴纳出资,则股东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若原始股东(发起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继受股东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则不应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继 受 股 东 是 否 有 继 续 缴 纳 出 资 义 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果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具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缴纳出资,则股东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原始股东(发起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继受股东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则不应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具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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