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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人有限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听证会

2020-12-26 39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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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且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到公司往来款项后,将该款项转付给公司。股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应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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