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收养孩子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需注意的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方法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法有:
1、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被送养人行使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
4、养子女成年后被虐待、遗弃的。养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本人同意。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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