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4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委托和下放的通知》(赣地税函[2013]47号)中“将南昌市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委托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非一审一核。
四、申报材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3.企业申报审批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一式二份);
4.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相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2、受理:经审核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岗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经审核资料不全或错误的,受理岗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经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向主管地税分局(所)传递。(2个工作日)
3、审核:对所报材料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工作流程:主管地税分局(所)审核--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县区局局长办公会审--上报市局税政管理部门(13个工作日)
4、审批: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复核(15工作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
5、文书送达: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向申请人送达减免税批复。(5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县区局:15个工作日;市局:2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服务电话:12366
投诉电话:0791-8659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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