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前有哪些必要的程序和步骤
时间:2023-05-31 15:52:21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平衡国家发展保障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关系,国家应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合理、规范、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国务院和地方省级政府明确规定,在批准征地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公布征地情况,调查征地情况,并由业主或使用者确认。必要时召开土地听证会,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只有在上述法定手续办妥后,再将征地手续报送主管部门,才是法定的审批材料和程序。没有任何步骤是因为征地审批程序不完善。报批的材料,上级主管机关不得批准。江苏省进一步深化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决定和通知,将三个程序体现在征地通知书、征地通知书送达证明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三种形式。在本文中,信息披露的批复材料只是缺少一份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表。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土地利用预审。发展改革部门要通知项目单位,以适当方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复核。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步意见;没有初步意见或者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完善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民;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必要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应当作为征地审批的必要材料。要加快建立健全土地补偿安置纠纷协调裁决机制,维护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予以公告。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附着于地面的土地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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