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与抗诉
时间:2023-02-20 16:32:12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又对原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或者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又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获得支持而进人抗诉程序,在抗诉再审中出现了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法院如何处理该驳回裁定与抗诉再审案件?这一问题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程序性间题:第一,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原生效裁判又提起抗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第二,上级法院受理同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后,能否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三,若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后,上级法院或原审法院发现存在或者出现上级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审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有一种意见认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也是“原审生效裁判”。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只有其上级检察院可以进行抗诉(包括对原审生效裁判进行的抗诉和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进行的抗诉),并由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另一种意见认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能成为检察机关的抗诉对象,检察机关对原审生效裁判的抗诉不受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但由于驳回裁定一般都已经对原审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有错作了评价,为避免下级法院评判上级法院所作裁判,接受抗诉的法院即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应当提审此类案件。如果接受抗诉的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后,才发现或者出现本院驳回裁定的,应当撤销驳回裁定及指令再审裁定,由本院提审。

首先,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是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出现的一类裁判,其既不是原审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经再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不能成为抗诉的对象。理由在于:

第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进行的审查程序和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行的再审程序是两个并行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关系,法律也没有限制在该情形下的检察机关对原生效裁判的抗诉权;

第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可以分为形式既判力和实质既判力,只有实质既判力才能约束后来的裁判,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仅具有程序功能,不能产生实质既判力,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仍然是原生效裁判;

第三,根据现行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精神,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其法定再审事由是否存在,并不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应当改判,而抗诉再审案件则需要对原生效裁判是否改判作出结论,两者针对的内容不一样,其裁判结果也不会产生矛盾;第四,检察机关就原生效裁判提出伉诉已经能够充分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若还能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提出抗诉,不但无法律依据,而且极易造成实际操作中的程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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