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一、检察院抗诉的程序要求
依法抗诉程序如下:对于可以依法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提出抗诉。审查期限为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的三个月内。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二、刑事被害人如何提出抗诉?
刑事被害人提出抗诉的方式如下: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起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市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诉吗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只是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仍可申诉。
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可向省检察院提出,省检是向高院抗诉,检察院定不抗诉的案件,在进行申诉。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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