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可以申请顺延,但为了减少不被法院允许的风险,建议尽快联系法院表达上诉意向。《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期间为(1)第三者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间(2)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3)利害相关人员对法院进行的确认调停协议,允许实现保证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4)调停书申请再审的期间(5)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7)事件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8)利害相关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耽误期限的,可在伤残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结
在婚姻诉讼中,因为属于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因此,一般没有继承人承受诉讼,或者诉讼标的已不存在,或者没有必要在进行诉讼,配偶之一方死亡,则诉讼程序终结。因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时,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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