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一、主犯要从重处罚吗?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犯,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集团犯罪意以外的主犯,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对从犯处罚作出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刑法规定了对从犯的从轻处罚,但是,这绝对不意味着对主犯要“从重处罚”。为什么呢?因为从重处罚是法定量刑情节。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主犯处罚的明文规定,并没有“从重处罚”字样。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理,不能随意予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主犯,按照其所犯罪行,该怎么处罚就这么处罚,必须“罚当其罪”。而对从犯,则比照主犯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二、有犯罪缓刑的情况才可以判的数罪并罚吗?
可以,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主体特殊。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
第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将缓刑的适用条件明确化和具体化,即规定四个必备条件,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妇、年老之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表明此三类案件从法定性上保证法官无须请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该条第三款增设了禁止令的适用,即同时禁止缓刑犯的活动区域或范围,以防止再次犯罪。
第三,情节特殊。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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