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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