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免征收—营业税购入后超过2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购入不足2年的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5.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目前朝阳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条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免除征收。土地税(国土局)应纳税额=成交价的5%条件:
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税
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税;
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税;
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税。城市维护建设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税、营业税的税费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附加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优惠价补足为成本价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房产的,需要补足房产价款后,改成房屋成本价: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6%=上市可交易成本价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成本价购房或转为成本价的优惠价购房,若需上市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1%=上市交易后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
1、2008年4月8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合同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土地收益金。
2、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出售价与原购房价差额的70%缴纳土地收益金。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产证上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并非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经济适用房转让时需要缴纳10%的土地出让金,而回迁房只需要缴纳3%。由此可以看出不能将回迁房视为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康居房、危改回迁房、绿化隔离地区)合同价×3%征收税费即可。测绘费各区规定不同,一般2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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